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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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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e清关用户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甲方平台 :是指“E清关”综合外贸服务平台 、“深贸通”自贸区综合服务平台。

1.2.  可疑交易: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指标,或权力机关发起要求调查,或经卡组织、银行或支付机构判断认为已发生的成功交易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或者资金本身可能来源于违法犯罪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套现、洗钱、恐怖融资、盗卡、赌博等行为)。

损失:包括受损失方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含受到主管机关处罚、银行渠道关闭或其他损失)及因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  甲方为乙方匹配代收外汇账户。

2.2.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

1)   为乙方设立平台专管工行收付款人民币和外币账号。

2)   甲方代乙方收付订单项下货款与服务费用。

3)   甲方代乙方办理跨境贸易订单下结汇款。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有权单方面拒绝乙方发起的不符合甲方平台及甲方服务第三方平台业务规范及超出本协议约定范围的指令要求。

3.2.  甲方负责本协议项下乙方委托业务的代收付结算工作,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关结算数据。

3.3.  若甲方或银行发生可疑交易来款(包括但不限于套现、洗钱、客户资金被盗等情形),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调查可疑交易,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可疑交易的相关明细信息及交易单据。若乙方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要求提供相应资料以证明交易的合法性。甲方有权协助银行冻结乙方清算资金留待审查。

3.4.  乙方同意并承诺:甲方仅根据乙方发送的指令进行收款、付款服务,服务过程中引发的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否认交易、客户资金被盗等情形)由乙方负责处理,若因此造成客户或其他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承诺填写文件内容全部是真实,并向甲方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业务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证明,包括平台网址、商铺名称、供应商地址、银行账户、联系方式、商户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业务介绍等。乙方如需变更上述信息,须在变更前七个工作日提出申请上传同时,变更信息另加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独立承担因资料不准确、不真实而引发的一切责任。若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导致甲方不能为乙方提供正常服务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其责任;给甲方带来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4.2.  乙方根据本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享受甲方提供代收付服务,并根据约定承担支付往来款产生相关费用及汇率的损失。

4.3.  乙方因其提供服务项目凭证,与客户产生的任何争议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平台无关。

4.4.  乙方委托甲方代收付服务项目。对不符合运营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暂停业务,禁止其开通新业务。

4.5.  乙方从事非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乙方独立承担。上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从事任何非法交易行为,如洗钱、套现、赌博等行为。

2)   利用甲方代收付服务进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交易。

3)   甲方有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当之其他行为。

对因乙方违反上述条款,引致索赔、诉讼及其他程序致使甲方受到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6.  对于可疑交易,乙方应配合甲方、银行或其他有权机构对未结算资金进行冻结。同时,乙方应尽可能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防止此类疑似欺诈交易再次发生。

4.7.  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以拒绝支付或承担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4.8.  乙方不得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活动,若甲方一旦发现乙方提供交易凭证,与本地或其他政府机构的法律、规则、规例有所抵触时,甲方有权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先行关闭乙方代收付账号,并由乙方承担因违禁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

4.9.  乙方作为交易发起方,应对其向甲方提供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订单、账号、姓名、交易金额、用途)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交易风险。甲方仅根据第一条平台上交易订单进行代收付,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4.10.  为防控交易风险,乙方有积极协助处理风险事件、调查可疑交易的义务。乙方应及时填写风险提单交甲方及开户行协查风险事件,并应在甲方提出可疑交易查询要求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明细信息。如因乙方无法提交可疑交易明细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费用支付

5.1.参考附件<服务报价>

第六条  资金结算

7.1.  结算方式:按照交易条款,订单完成后3个工作天,节假日顺延,资金解付到乙方备案同名项下银行账号。

7.2.  结算冻结及处理

1)   对涉及可疑、非法、高风险或产生纠纷的交易,交易资金应银行、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要求或甲方内部风险管理要求不能按照约定周期进行结算时,甲方可对乙方待结算资金进行冻结,并通知乙方配合后续调查。

2)   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乙方风险管理规定及对甲方风险状况的评估,调整待结算资金的结算时限和方式,并提前通知乙方。

第八条  退款处理

8.1.  在乙方的客户付款成功后,若乙方因任何原因决定通过甲方退款给乙方客户的,按以下约定处理:

1)   乙方向甲方提交退款申请。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若乙方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活动,甲方有权采取包括暂停交易资金结算、暂停代收付交易、终止合同在内的相关措施,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

9.2.  损失包括受损失方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因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9.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无条件终止本协议,由此导致甲方及其他第三方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   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订单完成代收付业务;

2)   泄露账户和交易信息:乙方和/或乙方员工违反相关规定,违规使用、存储、传输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导致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泄露或发生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被篡改或破坏;

3)   拒绝调单:乙方拒绝配合调单或不能提供有效交易单据,造成甲方合作银行退单且逃避承担退单责任的;

4)   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乙方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专管清算账号后,实际从事禁入类型的经营活动,或实际的经营情况与乙方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不符;

5)   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从而失去本合同所列经营资格的;

6)   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活动或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7)   乙方和/或乙方法人代表或其主要负责人涉及民事纠纷或涉嫌刑事犯罪的;

8)   因经营不善,导致停业整顿、倒闭的;

9)   违反本协议第八、九条约定的;

10) 乙方有诋毁甲方声誉行为的;

11) 乙方利用甲方的代收汇服务,与第三方串通有诈骗行为;

12) 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



2)   乙方向甲方提出退款请求时,乙方在专管账户中应有足够退款的账户资金,或者乙方须按要求退款的金额将款项转账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收到该款项后向乙方的客户作退款处理。

3)   退款时甲方不另行收取手续费,也不退还已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但若银行等相关方需要另行收取退款费用的,则此费用由乙方承担。

4)   涉及银行卡交易的退款应遵循原路返回的原则,即将交易款退还至持卡人(或付款人)用于交易的银行卡中。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由于发生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按约定履行,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协议其他方,并及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双方应在合理时限内协商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

10.2.    鉴于代收付的特殊性质,甲方银行政策调整导致之影响、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 若造成双方无法继续开展合作的,双方应积极协调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一条 保密责任

11.1.    除非法律强制性要求公开,一方承诺其将对本合同的内容及本合同项下另一方提供的所有非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该等非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有关商业秘密有关的信息,并无论该等信息是否指明为保密。如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相应损失。

11.2.    乙方同意甲方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所有有关乙方的信息和资料,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1)   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1)   为乙方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

(2)   为更好地维护、提升乙方或其他客户体验;

2)   为业务运营、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控制等目的使用或允许第三方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11.3.    甲方有义务配合国家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应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要求提供合同及相关交易数据,且甲方不因此承担泄密的责任。

11.4.    上述保密条款在本合同到期、被解除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后对甲乙双方仍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生效及期限

13.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13.2.    如果在该有效期到期或在任何延长期到期前十五天内,任何一方均未提出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将自动延期  壹  年。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4.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遵守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条款,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通知

15.1.    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包括通过信使、快递、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寄送。

甲方:深圳跨国通科技有限公司

传真: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1036号潮汕大厦五楼506


乙方:

传真:

联系地址:  

15.2.    通知的送达日期按下列原则确定:

1)   信使或快递,以信使或快递交送当天视为送达;

2)   邮寄,以挂号信发出后第三天视为送达;

3)   传真,在发出后的当天即视为送达;

4)   电子邮件,以到达对方服务器的当天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    电子印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果。

16.3.    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本协议主体事项达成的独立协议,应当替代以前的所有协议或任何其他口头或书面承诺。

16.4.    本协议未约定事项,可由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同意不同意